(2017)川092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谌勇与被告四川平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勇,四川平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097号原告:谌勇,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荣(特别授权),遂宁市大英县回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平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回马镇花园村1社。法定代表人:杨平,公司经理。原告谌勇诉被告四川平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谌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谌勇负担。审 判 员 邱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