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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晓博、张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博,张赢,丁雅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博,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巩义市。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赢,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巩义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文才,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丁雅涛,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巩义市。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朱船星,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博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赢、丁雅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博及其辩护人柴晓峰、被告人张赢及其辩护人张文才、被告人丁雅涛及其辩护人朱船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赵晓博、张赢、丁雅涛酒后在巩义市杜甫路与新华路路口处无辜辱骂路过的被害人魏某3、魏某5(二人同名)、魏某4等人,后发生打架,被告人赵晓博持刀将魏某3(1990年6月6日出生)、魏某4捅伤,魏某4胸部受伤。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3(1990年6月6日出生)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魏某4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魏某5(1990年8月16日出生)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诊断证明、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晓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赢、丁雅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晓博、张赢、丁雅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赵晓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晓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赢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雅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雅涛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赵晓博、张赢、丁雅涛酒后在巩义市杜甫路与新华路路口处无辜辱骂路过的被害人魏某3、魏某5(二人同名)、魏某4等人,后发生打架,被告人赵晓博持刀将魏某3(1990年6月6日出生)、魏某4捅伤,魏某4胸部受伤。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3(1990年6月6日出生)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魏某4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魏某5(1990年8月16日出生)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晓博、张赢的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晓博、张赢、丁雅涛的供述,被害人魏某3、魏某4、魏某5的陈述,证人魏某1、魏某2、郅某、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诊断证明、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光盘、赔偿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赢、丁雅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晓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晓博、张赢的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晓博、张赢、丁雅涛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三、被告人丁雅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郭双喜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人民陪审员  赵春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银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