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齐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齐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703号原告:李红伟,男。被告:齐宁,男。原告李红伟与被告齐宁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撤回对被告齐宁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齐宁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