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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齐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齐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703号原告:李红伟,男。被告:齐宁,男。原告李红伟与被告齐宁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撤回对被告齐宁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齐宁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