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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廷文、邵明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文,邵明学,邵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邵明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邵长兴,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廷文与被执行人邵明学、邵长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