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臧付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付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付山,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泌阳县。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付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付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臧付山和王旺在高邑街陈家丕家里吃饭,吃饭中喝了酒,随后被告人臧付山一人骑摩托车回家,走到高邑街北王湾村委王湾村北段时找不到回家的路,遂打电话报警。晚上2时左右高邑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把被告人臧付山带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臧付山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6.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臧付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付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臧付山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臧付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付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