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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陶博与齐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博,齐文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123号原告:陶博,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齐文廷,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陶博与被告齐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陶博、被告齐文廷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5日,原告陶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文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被告齐文廷因生活经营需要向原告陶博借款20000元,当日��陶博将20000元现金借予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特提起诉讼。被告齐文廷辩称:条据是我出具的,但我没见钱,而且条据不完整,条据下面有我写的“此款用于为陶博处理纠纷使用”。此款不应当由我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齐文廷向陶博借款20000元,并给陶博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陶博20000元。后陶博向齐文廷催要借款未果,特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陶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齐文廷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齐文廷向陶博借款20000元,有齐文廷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齐文廷对自��的辩称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该辩称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陶博要求齐文廷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文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博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齐文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