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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郁胜海与郁光余、郁光开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胜海,郁光余,郁光开,郁光标,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530号原告:郁胜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官墩乡友谊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光余,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郁光开,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郁光标,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会,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礼国,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道本,官墩乡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郁胜海诉被告郁光余、郁光开、郁光标、第三人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郁胜海负担。审 判 长  范守建审 判 员  周 妮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