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郁胜海与郁光余、郁光开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胜海,郁光余,郁光开,郁光标,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530号原告:郁胜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官墩乡友谊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光余,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郁光开,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郁光标,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会,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礼国,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道本,官墩乡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郁胜海诉被告郁光余、郁光开、郁光标、第三人沭阳县官墩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郁胜海负担。审 判 长 范守建审 判 员 周 妮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