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大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海,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958号原告:徐大海,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1号(锦天园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51740N。负责人:刘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8906D。负责人: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徐大海与被告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徐大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原告徐大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