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1等与冯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61号原告:王某,女,194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林荣,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冯某1,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冯某2,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冯某3,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冯某4,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王某、冯某1、冯某2与被告冯某3、冯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