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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3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成龙与蒋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蒋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31之一号原告刘成龙,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蒋贵春,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原现住福泉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成龙诉被告蒋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成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龙撤回对被告蒋贵春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龙撤回对被告蒋贵春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成龙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