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3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成龙与蒋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蒋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31之一号原告刘成龙,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蒋贵春,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原现住福泉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成龙诉被告蒋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成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龙撤回对被告蒋贵春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龙撤回对被告蒋贵春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成龙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