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安德峰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44号原告安德峰,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轩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峰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系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德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