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廉晓有、秦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廉晓有,秦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42岁,河津市。被执行人:廉晓有,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秦晓霞,34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六伟与廉晓有、秦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