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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廉晓有、秦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廉晓有,秦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42岁,河津市。被执行人:廉晓有,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秦晓霞,34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六伟与廉晓有、秦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