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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起胜、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起胜,于富华,田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55号之一申请人:魏起胜,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富华,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田玉梅,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魏起胜与被申请人于富华、田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津0110民初49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田玉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明湖苑9-1-101号房屋。申请人魏起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玉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街××家园××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