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兴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德,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巍山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高利坪,云南高利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德及其指定辩护人高利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巍山县公安局庙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兴德位于巍山县xx镇xx号住宅内,查获其保管使用的疑似火药枪l支、火药34.3克、铅弹143颗。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无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擅自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兴德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兴德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陈兴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信。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l支、火药34.3克、铅弹143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瑞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