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力与被执行人毕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毕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毕梦华,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力与被执行人毕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170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毕梦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力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毕梦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被执行人毕梦华26609.48元,经查被执行人毕梦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祎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