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儒平蔡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儒平,蔡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30号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号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2315P。法定代表人:陈瑞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廷忠,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永能,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殷儒平,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蔡素华,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儒平、蔡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