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与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25号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代表人:莫国林,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华、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明,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29366625。法定代表人:金锦堂。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445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