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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与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25号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代表人:莫国林,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华、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明,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29366625。法定代表人:金锦堂。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肖光明、绍兴柯桥光良针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445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桥区兰亭镇山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