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32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楼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梁占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林林,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