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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冶风花、马某1、马某2、马某3、刘兴莲与刘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风花,马某1,马某2,马某3,刘兴莲,刘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冶风花,女,1977年5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星海镇。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2006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大武口区星海镇。法定代理人冶某某,系马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马某2,男,2009年3月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大武口区星海镇。法定代理人冶某某,系马某2之母。申请执行人:马某3,女,2002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大武口区星海镇。法定代理人冶某某,系马某3之母。申请执行人:刘兴莲,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星海镇。被执行人:刘勇智,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星海镇。本院在执行冶风花、马某1、马贵某2、马某3、刘兴莲与刘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202执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