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鹏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鹏,中京通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鹏,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满族,优胜辉煌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中京通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6层601室(园区)。法定代表人:杜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鹏与被执行人中京通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京通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京通达(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