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特45号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玲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605元,由申请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