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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翠莲又名张靖虹与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翠莲又名张靖虹,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翠莲又名张靖虹,清水河县邮电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建国,清水河县红旗化工厂职工,住内蒙古清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荣,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再审申请人张翠莲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翠莲的再审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永红审 判 员  宋 敏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