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柴海军与李秀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海军,李秀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455号原告:柴海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秀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香,北京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柴海军与被告李秀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柴海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柴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海军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