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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王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王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1418XQ。负责人:郑学鹏,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思源,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峥嵘,该分行职工。被告:王飞,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告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帆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乐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