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2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路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路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588号之一原告: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C区4楼B-078号。法定代表人:陈显贵,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培林,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井文,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培林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川久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