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郝有忠与郝世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忠,郝世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255号原告:郝有忠,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珍(系原告郝有忠妻子)现住张家口市。被告:郝世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负责人:王占库,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宝,系该村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兴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有忠与被告郝世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有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珍、被告郝世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负责人王占库、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宝、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村东场下、九亩地、北沟等处有1.88亩,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仍由原告承包经营,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为30年。当时村委会扣押了该证书,证书未发到原告手中。2004年12月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证书登记的是原告名字。2016年6月村委会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1.88亩土地与被告郝世平签订转包协议,并将区政府颁发给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了郝世平。2017年3月因修天然气管道占用原告0.36亩土地,征地补偿款为每亩6万元,原告征地补偿21600元,该补偿款应由原告领取,而村委会将该笔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告郝世平。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解决补偿款的问题,均未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21600元,被告郝世平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以后每年给付土地使用费500元。被告郝世平辩称:我与村委会签订了转包协议,我种地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村委会给我的,是原告自己不种地了,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退给村委会,村委会才转包给我的,当时村里没有人种。2017年3月天然气管道占地,土地补偿款1264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600元。下花园区政府给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我承包村里的土地合理合法,补偿款就应当归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村委会辩称:郝有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里没有扣押,当时是郝有忠在外面养鸡,无法耕种土地自己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村委会,村委会为了不荒地,就把土地转包给被告郝世平。郝世平根据退耕还林政策,在土地上种树,村委会转包土地是响应国家政策,未有不当,占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告郝世平是合法的。经审理查明,二轮土地承包时,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村民郝有忠承包集体土地1.88亩。承包期由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郝有忠在外地养鸡,其名下承包的集体耕地由本村村民郝世平耕种,并在土地上种植树木。2017年3月天然气管道占用耕地0.36亩,其中0.2亩属于永久性占地,0.16亩属于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款为1264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6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退耕还林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郝有忠与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村委会称原告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但是未提供原告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书面材料,故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与原告郝有忠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被告郝世平在郝有忠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这些树是郝世平自己劳动成果,是土地的附属物,收益权归被告郝世平所有。天然气占用土地的补偿款,应当区分土地的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归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被告郝世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世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郝有忠土地补偿款12640元,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滴池沟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郝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当予以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