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与鹤岗市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鹤岗市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589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经营者:王文坡,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盛屏,系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民,系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诉被告鹤岗市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60元,减半收取1585.3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北方通风设备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丁迎鑫审 判 员 王玥丹人民陪审员 牛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