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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国强、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国强,李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54-1号申请人:丁国强,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海龙,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丁国强与被申请人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54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海龙名下的鲁G×××××号小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2017年7月28日丁国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扣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海龙名下的鲁G×××××号小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丁国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