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鑫祥、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鑫祥,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朱鑫祥,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居住地: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5-2号西子阳光星城1幢1503室,机构代码:668042788。法定代表人:张来荣。朱鑫祥与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0068-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鑫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A×××××别克牌商务汽车和英泰牌165GF柴油发动机组,得案款102000元,通过案款分配,本案执行到案款945元,执行费68元。被执行人财产的司法拍卖处置程序实施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朱鑫祥案款10287.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