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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文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2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岳文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镇岳家村,系被害人岳启伟之父。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47********。司法救助申请人:訾传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1954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镇岳家村,系被害人岳启伟之母。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4********。司法救助申请人:刘莉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1983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镇岳家村,系被害人岳启伟之妻。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司法救助申请人:岳慧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200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镇岳家,系被害人岳启伟之女。公民身份号码:3713262007********。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于2017年6月19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6)鲁13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申请执行岳立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救助申请人的亲属岳启伟在事故中受伤死亡,申请人××,身有残疾、××,常年吃药,失去儿子后精神恍惚从平房楼梯掉下造成右手腕粉碎性骨折,导致生活不便;刘莉莉患双侧股骨头坏死,常年吃药,判决后,被告人岳立生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息访保证书;4.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訾传令双眼失明,××,常年吃药;刘莉莉患股骨头坏死,孙女、孙子还小,家庭经济非常困难;5.岳启伟死亡证明和注销证明;6.申请人户籍证明;7.訾传令领取低保证明(复印件);8.(2017)鲁132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岳启伟于2014年9月30日在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00元没有归还;9.(2015)平刑初字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岳立生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8151.69元。2016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岳立生未履行(201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为由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本院以(2016)鲁1326执401号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岳立生在监狱中服刑,其家中及其他机构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司法救助申请人岳文学年事已高,××,身有残疾、××;刘莉莉患股骨头坏死,收入较低,其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育,申请人家庭陷入生活困难。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告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岳文学、訾传令、刘莉莉、岳慧珺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