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米连军、临城县瑞祥石材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连军,临城县瑞祥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36号申请人:米连军,被申请人:临城县瑞祥石材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杨运成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临城县瑞祥石材厂的所有设备,申请人已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临城县瑞祥石材厂的所有设备就地扣押,由申请人米连军负责保管,期限为六个月。扣押期间不得办理买卖、变卖、抵押等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米连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