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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振山与张成林、薛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振山,张成林,薛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振山,男,生于1964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执行人张成林,男,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薛蕊,女,生于1967年8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成林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7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对叶振山申请执行张成林、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蕊名下位于榆林市××路东××路市公证处家属院-1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蕊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东富康路市公证处家属院-1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16);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