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890号原告:刘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董媛,茌平乐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与星光路交汇处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荣富中心2001号。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健,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原告刘涛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保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董媛、被告天平保险的委托代理人陈洪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及施救费793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原告刘涛驾驶鲁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茌杜路的丁楼路口时,与张华瑞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相撞。经茌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华瑞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涛不承担责任。经查鲁P×××××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平保险投有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请求法院支持诉求。被告天平保险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属实,事故认定书显示,我方承保车辆无责任,应由致害方张华瑞承担原告所有损失。原告刘涛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不负责任;2、修车费发票一张,施救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原告的实际花费情况;3、价格认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车的损坏情况;4、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具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天平保险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时也未通知其公司派人到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1、2,被告天平保险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的内容提出了与原告刘涛不同的见解,但不影响对该证据的效力认定,本院依法对其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证据3,被告天平保险提出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经核实该报告系交通事故的有权处理机关,茌平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且被告也未提出具体的反驳意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上,依据有效证据、开庭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原告刘涛在被告天平保险为其自有车辆鲁P×××××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并附有不计免赔,其中车损险保额为1078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2017年4月2日,原告刘涛驾驶鲁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茌杜路的丁楼路口时,与张华瑞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其他人员受伤的事故。经茌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华瑞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涛不承担责任。经茌平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事故车实际损失价格7720元(车损7730元-残值10元)。此后,原告刘涛为此支付施救费200元,修车费773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刘涛与被告天平保险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刘涛如约缴纳保费,被告天平保险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原告刘涛提供的评估报告与维修发票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刘涛实际维修项目合理,价格适当。原告刘涛支付的施救费也未合理必要的开支。被告天平保险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刘涛诉请判令被告天平保险赔付施救费200元及维修费773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涛赔偿款7930元。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保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