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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洪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洪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161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白铁鸣。被告:王洪军,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洪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衡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