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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宗霞、张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霞,张崇玲,刘乃起,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宗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崇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乃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永,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蔡宗霞、张崇玲诉被执行人刘乃起、刘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为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向被执行人刘乃起、刘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提供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提供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90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王孝杰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