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宏与子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子洲县人民政府,郑海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委托代理人:冯兴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治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洲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人民街***号。法定代表人:叶庆隆,县长。委托代理人:马登刚,子洲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耀,子洲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海前。委托代理人:郑海江。上诉人刘宏因诉被上诉人子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宏以被上诉人子洲县政府自行撤销其颁发的子政土国用(2007)第23号土地使用证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宏果审 判 员 马小莉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婉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