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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智明与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明,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429号原告:姚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姜,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晨明,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法定代表人:何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姚智明与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智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智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智明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姚智明承担。审 判 长  孙亚文审 判 员  贺力平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