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文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楚,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上诉人朱文楚不服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5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文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朱文楚上诉称:1、《行政诉讼法》第47条“……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诉人本案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受《行政诉讼法》第46条限制。2、被上诉人2005年4月作出的行政行为至今也欺骗不告知上诉人,也没有经上诉人签名确认。3、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不到3个月就提出了,本案也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理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作出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5年4月,而上诉人在当时亦已经知悉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至2017年5月26日才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春柳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