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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虎,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270号原告:王成虎,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哲,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明,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成虎与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成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虎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成虎负担。审判员  李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