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宋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宋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宋波,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正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未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宋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22时许,其女友称自己在苍南县钱库镇护法寺被人欺负,被告人陈宋波遂召集陈某(已判刑)与余某(另案处理)、“阿某”(身份不明)等人到苍南县钱库镇护法寺村寻殴欺负其女友的男子伺机报复,路遇杨某2、胡某,被告人陈宋波等人误以为该二人系欺负其女友的人,便追打该二人,其中陈某、余某等人持刀随意追打杨某2,致使杨某2的头部、手、脚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2伤致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枕顶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陈宋波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宋波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宋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宋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宋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德豪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