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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金锁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锁,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333号原告于金锁,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艳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金锁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金锁承担。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