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金锁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锁,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333号原告于金锁,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艳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金锁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金锁承担。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