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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海芳与宗传付、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芳,宗传付,宗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2074号原告朱海芳,女,回族,1976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献军,河南源翔律师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宗传付,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宗娜,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朱海芳诉被告宗传付、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1日,被告宗传付、宗娜因经营困难,向原告朱海芳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分,按月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19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宗传付、���娜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被告宗传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朱海芳现金10万元,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2016年9月20日,被告宗传付、宗娜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显示:宗传付、宗娜因借朱海芳现金10万元,宗娜10月19日前还清,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被告宗传付、宗娜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8月25日登记离婚。现二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宗传付欠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应当予以偿还。被告宗传付向原告借款时,虽然与被告宗娜已经离婚,但被告宗娜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对该笔借款予以了认可,故对该笔款项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朱海芳与二被告约定的月息虽然为5分,但原告诉讼请求中按照月利率2分主张其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宗传付、宗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海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宗传付、宗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怡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