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宁与被执行人保明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宁,保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云0112执2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宁,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保明礼,男,回族,1967年4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唐宁与被执行人保明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保明礼已协助将坐落于昆明市盘龙区东白沙河水库东北部东鸣佳苑AXX幢-X-X层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唐宁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