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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荆芳金、毕士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芳金,毕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荆芳金,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毕士超,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