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海河与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河,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3333号原告白海河,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海舰(白海河之妹),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泗上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建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茹,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明,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原告白海河与被告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以下简称京顺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海河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海舰,被告京顺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孙茹、赵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海河诉称:原告2001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17日在被告单位参加工作,驾驶员教练岗位。被告2016年10月17日起未提供工作岗位亦未支付待岗生活费。原告申请仲裁,现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46号裁决书,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自2001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变更为确认双方自2001年5月8日至2017年3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7日待岗生活费1733元(后变更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待岗生活费7056元);3.被告支付2001年5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30000元;4.被告支付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7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8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京顺驾校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虽然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有异议但是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仲裁是前置程序,不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白海河于2016年11月7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京顺驾校自2001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京顺驾校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7日待岗生活费1733元;3.京顺驾校支付2001年5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补偿金30000元;4.京顺驾校支付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7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8000元。顺义仲裁委于2017年2月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46号仲裁裁决书:1.京顺驾校自2001年5月8日至2016年10月17日与白海河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白海河其他仲裁请求。白海河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本院。京顺驾校提交辞职申请书,证明2016年8月9日白海河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辞职申请书的内容为:标题为辞职申请书,正文部分为:劳动者本人白海河因个人原因出于真实意愿于2016年8月9日向单位北京市京顺驾校提出辞职,劳动者本人认可在职期间,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依法足额及时支付了工资、加班费等工资;单位支付了防暑费;认可依法休年假等等,劳动者本人认可单位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自申请人提出辞职之日起申请人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自此再无任何劳动纠纷。落款处有白海河签名及摁手印,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9日。白海河认可该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亦认可是其本人签字,但主张是受京顺驾校的委托代理人赵小明胁迫所签,当时赵小明告诉白海河签完字就可以重新上岗了。白海河主张其在2016年8月9日重新入职京顺驾校,提供实际劳动到2016年10月16日,之后京顺驾校告知其让其回家待岗,说有合适的工作会安排,故主张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待岗生活费7056元。京顺驾校认可2016年8月9日白海河重新入职其单位,亦认可白海河提供实际劳动到2016年10月16日,但主张白海河重新入职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因为有学员举报,故就不让白海河干了,其单位亦没有安排白海河待岗。双方均认可白海河2016年8月9日之后月工资为2900元。为证明其受胁迫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白海河提交2016年11月7日白海河、白海舰及赵小明之间的录音,该录音显示:……赵小明:不是就13天的工资吗?……白海舰:那那17天的呢?赵小明:他没上班肯定没钱呀。白海舰:是谁不让他上班?因为哪条不让他上班的?赵小明:我不让他上班的,我没有义务跟你说。白海舰:您是领导对吧?他13天的工资对吧,17天没有工资对吧?您是解除还是继续用,您给一个说法。赵小明:他在这本身就是试用。白海舰:怎么是试用,他说过他01年来的单位。赵小明:你听我告诉你,我跟他签了一个东西他给你看了吗?白海舰:他说过,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都在您这,没给过他。白海河:肯定没给我,那说什么瞎话呀。赵小明:我跟你这么说,他原来以承包形式在我这合作关系,他把车交了,交之前我跟他说的很清楚,我说你要能不交就不交,是吧,原话。白海舰:应该是。白海河:恩恩。赵小明:我说你要是能干就想想辙继续干,就还保持这种状态,最后你自个说不行了干不了,而且你去找大领导说的这事。白海河:我可没说我干不了,是您说让我家待着,您说先家等话吧,是不是您说的。赵小明:你听我告诉你。白海舰:你先听领导说。赵小明:原话怎么说的,我告诉你,你要不承认我都没法跟你聊了,我说你现在交了,你就得跟我签辞职协议,这话对吗有吗。白海河:对。赵小明:如果你说想在这上班,我说那你只能等。如果我有合适职位,紧着你们这些老教练。如果没有合适职位,可能就拜拜了,这话我对吗,说过没有。白海河:说过。赵小明:很清楚了吧,听明白了吧。白海舰:那辞职协议在哪呢,我看一下。赵小明:在我那儿呢……。白海舰:辞职协议你签了吗。白海河:我签了,但是我没有,只能他那儿有。赵小明:不但签了,还摁了手印了。甭管因为什么,后来跟我说一家子就你一人上班,这是你跟我说的,要不我也不知道,指着这个过日子,我说您等等,我要有合适的我给你安排,安排呢但是有一条件,我这有试用期,三个月之内没什么问题没犯什么错误签订合同。白海舰:这是同一份吗。白海河:辞职协议我没签,我可没签这辞职协议。白海舰:试用期是一个概念,辞职协议是一个概念,这俩不能混淆了。白海河:我没签辞职协议。赵小明:没签?那我给你拿来。白海河:拿吧。我没签辞职协议,您就说让我上班了,我就签字了,都有哪些规定,我也没看细则,你要说辞职协议我没签。赵小明:那我给你拿去还是怎么办。白海舰:拿吧,这坑挖的,嘿。白海河:辞职协议我没签。工作人员:辞职协议在你没上班之前已经写的很清楚了。白海舰:说是说写是写两码事。赵小明:所有的教练全有。白海舰:什么时间签的。赵小明:拿来我看,交车的…..。白海河:不是交车之后不让干了吗,从那以后应该说。赵小明:你要说哪日子我记不住了。白海河:辞职协议我没签,那我不承认。白海舰:你说你辞什么职,你要求换岗,只是工资的发放方式变了,不会说是辞职的,辞职你还干什么是不是…….赵小明:这是你的吗。白海河:8月9号上的班,这也不是辞职。赵小明:你听我说,必须签这东西,你要是好好干,现在你可能快签合同了,你老出问题怎么办。白海舰:别再签合同了领导,他已经在这16年了…..,是您逼迫他辞的,还是他自愿辞的,这东西得说清楚。白海河:我没辞职。白海舰:他没辞过职。赵小明:那这是我写的?白海舰:这是什么我看一眼,我们都没有这东西…….赵小明:我当时让他签,就让他看的很清楚,不是摁了一个手印,是他签字的地儿,都让他摁了手印了。我就怕这出。白海舰:你这手印得让他清楚明白自己写,我辞职了,我从哪天哪天辞的职,我白海河不胜任这工作,我不愿意干了,我辞职了,然后再签字,才算生效的。赵小明:我就这么做了,而且这东西说的很清楚….。……….白海舰:你给一个东西,说我什么原因辞你。赵小明:我没辞他,是他从承包车转到我学校当教练来了,他承包的不干了,等于说在我这重新上岗。白海舰:这事不能重新了。赵小明:他过去有一个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白海舰:这事我知道。赵小明:如果在我这合格,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过去他们车是买的,学员自己招,而且这是过去的…白海舰:这事我知道。赵小明:过去就是这种形式,我们来了也没法改,现在也有,我不能说一上来就把人家饭碗砸了,如果说还想来学校上班的,愿意交车的,你先得给我签一个辞职协议,签完了之后重新上岗,换一种方式。……白海舰:试用期怎么回事。赵小明:试用期三个月,在我这重新上岗。白海舰:月13天的工资对吧,那17天没有工资是吧,您说,你现在是辞还是不辞,我问您。是从今天还是从哪天辞,您说辞是一说法,不辞还是一说法,对不对,从今天,您说是辞还是没辞。赵小明:你听我告诉你,实际上这个事呢,我呢从我个人观点我当时还是有想法,为什么我跟你说个活话。白海河:让我等着呢,对。赵小明:我如果就按照你那个表现,直接就应该辞了你。白海舰:您就应该直接辞了。您不能给人活口,又辞又不辞。辞了要不然就正规辞了你了,都可以,说,口头也行,书面最好,要不然你就说等着有期限,等着期间得给人发工资啊是不是,不能说等着就没有钱。赵小明:我说的很清楚,我跟他说了,等着没有钱,你要是有好地儿你就找好地儿,没有我这要有合适的再说。白海舰:对,您这再说有期限没有。赵小明:没有。白海舰:没有期限是吧,永远等着,有合适的叫你,是吧。赵小明:对。白海舰:行了,走吧。京顺驾校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录音中并未体现出其单位让白海河待岗,亦未显示其单位胁迫白海河签订该辞职申请书。京顺驾校主张其单位属于乡镇企业,并提交顺企函(2007)59号文件予以证明,白海河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认可。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辞职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白海河虽主张辞职申请书并非其真实意愿,是京顺驾校的副校长赵小明胁迫其签订的,但其提交的与赵小明之间的录音不能证明赵小明胁迫其签订了辞职申请书,该辞职申请书亦未因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等被撤销,故本院对该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辞职申请书记载白海河认可其休息了年休假,且记载双方自此再无劳动纠纷,故本院对白海河主张的2016年8月9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2016年8月9日白海河再次入职京顺驾校,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白海河主张2016年10月16日之后京顺驾校安排其待岗,但关于其该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对白海河主张的待岗生活费均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本院认为根据白海河提交的录音,赵小明在该录音中回复白海河“我说的很清楚,我跟他说了,等着没有钱,你要是有好地儿你就找好地儿,没有我这要有合适的再说。”,结合双方谈话内容,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16年11月7日已经解除。故本院认为双方自2001年5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对白海河主张的2016年11月7日之后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京顺驾校应当支付白海河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1月7日之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京顺驾校系乡镇企业,故本院对白海河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海河与被告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自二○○一年五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给付原告白海河二○一六年八月九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二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白海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白海河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京顺汽车驾校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