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伍金华与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金华,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58号原告:伍金华,女,1969年9月14日,汉族,居民,四川乐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利,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伍金华与被告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伍金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伍金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卿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