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586张建军与徐爱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徐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8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爱平,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徐爱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徐爱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收到被执行人徐爱平首笔还款9000元后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雨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