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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炳强与黄志明、梁凯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强,黄志明,梁凯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694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强,男,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志明,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凯璇,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炳强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应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炳强;被执行人梁凯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之被执行人黄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7419.27元,对此,本院已扣划并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2580.7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丽曼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