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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锐、马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锐,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24号被申请人冯锐,1,46岁,证件号码132926197105194418,地址吴桥县被申请人马丽,2,47岁,证件号码132926196908044427,1,地址吴桥县请人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地址吴桥县佛刘一村,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刘立新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0000元及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振海审判员  马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