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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仕忠与赵升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仕忠,赵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梁仕忠,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赵升宝,男,生于1981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梁仕忠与赵升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仕忠应受偿债权为:①工程款7465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19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升宝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7)川0725执77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敏 搜索“”